對于離婚前财産轉移的行為,《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離婚時,一方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财産,或僞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财産的,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對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财産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産。”也就是說,在發現對方離婚前有财産轉移、隐匿行為的,可以在發現次日起兩年内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财産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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