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南通如東縣法院審理的一起離婚案,引起廣泛關注。
丈夫因交通事故成了植物人,4年來,妻子承擔起治療丈夫和養家糊口的重任,最終不堪重負,提起離婚訴訟,獲得法院準許。
媒體在報道時,提到了兩個細節。一是,婆婆對兒媳的付出非常感動,不願意她再受苦,代理植物人兒子出庭,同意兒媳離婚訴求。另一個是,妻子要求離婚實屬無奈,且離婚後願意每月給付丈夫扶助費,同意兒子由老人照顧,自己承擔撫養費。
強調這兩點,目的是明顯的:人家婆婆都同意了,圍觀者就不要再有意見了吧。而且,妻子除了離婚實在别無選擇,也沒有抛棄責任。這樣的妻子,堪稱有情有義,因此絕大多數網友表示理解和支持法院判決。
法院支持妻子的離婚訴求,無疑是正當、正确的。丈夫成為植物人的4年間,與妻子屬于法律認可的“夫妻感情破裂”,不能因為男方沒人管就剝奪女方離婚自由的權利。
但這樁離婚案及其引發的争議,映照了豐富的社會心理和人間百态。可以假設另一個場景:如果妻子是在丈夫成植物人兩年甚至更短的時間裡提出離婚,會怎樣?
如果法院判離,很可能會有很大争議:丈夫成植物人才兩年,還在治療之中,也許還有轉好的希望,這時“抛棄”丈夫,于心何忍?另外,孩子年齡尚小,怎麼忍心讓他承受父母離婚的代價?這種輿論,可能會成為主流聲音,甚至深度影響事情的走向。
我們當然向往婚姻中的雙方,真正做到相濡以沫、相伴一生的理想狀态,倡導勇于擔責、相互扶持。但很多時候,這種道德要求和輿論導向,對男女雙方卻有着細微的差别。曾經,在我們的傳統文化中,對女性有更高的要求,鼓勵和褒揚自我犧牲的女性。
最典型的故事是這樣的:丈夫離世後,妻子獨自把孩子帶大,而且把孩子培養成了不起的人物,功成名就。這樣的女性被擡到很高的地位,有大量的故事證明這一點。
我們這個社會在不斷進步,現在已經很少有人再提這樣的“貞節”故事。一個男人去世,妻子改嫁,會被認為是天經地義的,這是婚姻自由的應有之義。但是,“貞節理想”的殘餘仍然存在,比如,會要求女性要有一個“過渡期”,如果丈夫死後馬上“改嫁”,仍要承受很大壓力。
“丈夫成為植物人”,就是一個獨特的考驗。植物人不等同于死亡,作為伴侶的女性不能“改嫁”,而要通過離婚,才能成為一個獨立的人,開始新的人生。而要提出離婚,就要面臨巨大的輿論壓力:“抛棄丈夫”是合适的嗎?要在什麼時候才“合适”?
提出這個疑問,本身就是殘忍的。一對身體健康的夫妻,雙方都可以提出離婚,因為離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部分。但是,當一方成為植物人,社會就會提出更多要求。使用“抛棄”這樣的詞,本身就暗含指責。如果在丈夫成為植物人後馬上離婚是一種“抛棄”,在4年後也可能是“抛棄”。
社會輿論要求一個女性付出更多,來兌換這種“道德責任”,現在我們已經看到,代價是女性要到精疲力竭無法支撐的地步,還要獲得婆婆的支持。這個代價,實在太大了。
也有另一種聲音認為,網友點贊此次法院的判離,是“雙标”。因為在前不久的一個案例裡,妻子患有尿毒症,剛開始丈夫分擔了治療費用,但沒過幾年,兩人分居,期間丈夫兩次起訴離婚,法院均未支持。第三次起訴時,獲準,但酌定丈夫向妻子支付生活幫助費10萬元。當時,一些網友将判決理解為默許男方抛棄女方,表示不解。
對比兩起案件,一些人得出“性别一換,評論過萬”結論,認為性别是左右網友态度的關鍵。但實際上,這兩起案件在細節上存在諸多差異,比如本案中起訴離婚的女方做到了仁至義盡,而在另一起案例中,起訴離婚的男方此前就有不履行義務的前科,且沒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到了山窮水盡非離婚不可的地步。
但從根本上說,網友的不同态度,還是對以往根深蒂固的社會觀念中,對男女道德要求标準不一樣的反抗。與其說是偏心女性,不如說是體恤弱勢群體。試想,如果這兩名起訴離婚者過往的表現一緻或相當,輿論還會“雙标”嗎?
女子堅持到4年才提出離婚,足夠證明她對丈夫和家庭的感情,盡到了個人責任的極限。我們支持法院的判決,或許也應反思,這個結果是否可以來得更早點,以一種代價更小的方式實現?如果它更早發生,社會做好支持的準備了嗎?
我們必須去體察“社會道德”的壓力,尤其是當這種壓力指向個體的時候,我們要警惕自己成為“不正當壓力”的一部分,這無關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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