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執行異議的時限是十五日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标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内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标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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