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股東抽逃出資的定義,法條沒有給出确切的解釋。理論上一般認為所謂股東抽逃出資是指股東将已交納的出資又通過某種形式轉歸其個人所有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9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币、實物或者未轉移财産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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