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人有時訂立遺囑給某人或者某幾個人繼承時,可能同時也希望通過遺囑要求被繼承人履行相應的義務,這種情形在法律上就稱為附義務,而此時所立的遺囑稱為附條件的遺囑。立遺囑人訂立了附條件的遺囑後,如果繼承人不按照遺囑要求的義務履行,将無法按照遺囑中的約定繼承遺産,從而督促繼承人履行其義務。
法律依據:
按照我國《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43條的規定,附義務的遺囑繼承,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産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願履行義務,接受遺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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