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8号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5、若是主動失業,沒有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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