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後不會自動延續,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一個月發出是否續簽的詢問函與勞動者确認,雙方溝通一緻後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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