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如果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時,應當将漏罪與前罪進行并罰。
具體并罰方法,對漏罪定罪量刑,然後把前罪所判處的刑罰與漏罪所判處的刑罰,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已經執行的刑期不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内。例如,某人犯搶劫罪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執行10年後,又對其漏的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這時,就應當将前罪所判刑罰15年有期徒刑與漏罪判處的8年相加,在20年以下、15年以上決定應執行的刑罰。如果決定執行19年有期徒刑,那麼,減去已經執行的10年,犯罪分子實際還要服刑期是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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