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年修訂一次。
2、2005年5月18日總理溫家寶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公布《地方志工作條例》并即日起施行。其中,第十條:地方志書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
3、每一輪地方志書編修工作完成後,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在編纂地方綜合年鑒、搜集資料以及向社會提供咨詢服務的同時,啟動新一輪地方志書的續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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