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認出租人、承租人的主體身份
在出租人和出租房屋符合資格與條件後,簽署租賃合同前,要核對原件、确認雙方當事人的主體身份。
個人審核身份證或護照、港澳居民往來内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企業、其他組織審核登記注冊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簽約代表的授權委托證明,若是境外企業、其他組織,前述證明還應經公正或認證。
2、委托出租
委托他人出租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并與受托人簽訂房屋出租委托合同。
3、代理出租
代理人代理出租,應當向承租人出具房屋所有人委托代理出租的授權證明,代收租金的,應當由相關的委托文件。
4、租賃合同
律師應當提示租賃當事人可使用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也可參照示範文本自行拟訂合同條款。自拟合同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法定責任、加重對方責任及排除對方權利的内容,自拟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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