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離婚後與另一方結婚在一同居住,就形成了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撫養關系。
繼父子關系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認定:
第一,撫養教育關系的形成前提是繼子女未成年;
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實;
第三,撫養事實持續足夠長的時間。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适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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