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産登記證明由不動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産登記機構開具。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産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産登記機構分别辦理。不能分别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産登記機構協商辦理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十條,不動産登記,由不動産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産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條,不動産登記,由不動産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産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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