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通過僞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有一種觀點認為,所謂違章建築,是指未經主管部門的許可而擅自動工興建的各種建築物和構築物。然而這種觀點雖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并不盡科學,其并沒有指明“違章建築”中所謂“違章”的本質,隻是一個籠統表面的定義,容易在指導實務中出現差錯。這個将在後面論及,這裡暫不做具體讨論!
3、違章建築依其“違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種不同的情況。從表面上看違章建築建築人有無土地使用權上說,違章建築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築物占有範圍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築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築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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