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孩子的收養人應同時滿足以下4個條件:第一,無子女;第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第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第四,年滿30周歲。如想收養子女,收養人必須先有收養對象,之後再去收養對象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福利院提出申請并提供相應的材料,審核通過後就可以去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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