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意審查合同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體資格;
2、注意工程承包範圍的審查;
3、注意标明開工日期的成立标志;
4、注意審查組成合同文件的順序;
5、注意審查對監理工程師、發包人派駐工程師權限的設置;
6、注意審查對安全文明施工的約定;
7、注意審查對于工期順延的約定;
8、注意約定對于隐蔽工程和中間驗收程序的審查;
9、注意審查合同價款的确定方式等。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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