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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彩禮的法律規定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1-29 09:26:41

  1、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就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根據《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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