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章的規定:
第九章法律責任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産食品添加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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