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均明确表示自願同意離婚,并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結束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
協議離婚遵守的法律原則有:
1、夫妻雙方對離婚須達成合意,也就是夫妻雙方均明确表示自願同意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并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有适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2、對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緻意見,也就是夫妻雙方就由哪一方直接撫養孩子,另一方支付多少錢的撫養費以及相關探視的問題,已達成一緻。當然,如果沒有孩子,第二點就可以省略了;
3、夫妻雙方對共同财産的處理已達成一緻。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對于共同财産的範圍确定,以及如何分割不能協議一緻,民政局也無法辦理協議離婚手續,還是要去法院辦理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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