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姓名權的主體隻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
第二,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識的專有權。
第三,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幹涉、使用他人的姓名。
《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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