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對象來講,二者是完全不一樣的。也就是說二者永遠不會同時履行。也不會進行任何的影響。二者的性質,适用對象以及是用的情況都不同,所以破産清算是不會影響執行的。
【法律依據】
依照《企業破産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緻使所在企業破産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産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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