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0日,江秋蓮訴劉鑫(現用名劉暖曦)生命權糾紛案一審宣判,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判處被告劉暖曦于判決生效之日内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并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此前報道→剛剛,一審宣判!劉鑫被判賠償江歌母親69萬餘元,案件細節披露……)
11日上午,江秋蓮在媒體會上表達了對判決的看法。江秋蓮感謝了法院對江歌善行的認定和對劉鑫“恩将仇報”的行為認定,但也表示對69.9萬元的賠償不甚滿意。同時,江秋蓮還提到,她将在以後做一些小生意賺錢,為2037年兇手陳世峰在日本服刑出獄回國後起訴陳世峰做準備。(此前報道→江歌媽媽:我需要賺錢維持生活,等2037年兇手出獄回國,繼續起訴他!)
針對“江歌案”的法律問題,北京青年報記者采訪了法律專家藍天彬律師予以解讀。
問題1:對于此次的生命權糾紛民事訴訟,被告劉鑫方面稱“沒有法定的救助義務”,怎麼看?
藍天彬:一般情況下,朋友是沒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的,但是也有特殊情況的。
根據民事法律的誠信原則和權利義務相一緻原則,如果一方引入侵害危險,有義務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他人受到損害。被救助者對于施救者,有義務告知實情,并善意提醒。
此案中,兇手陳世峰上門滋擾,好友江歌幫助劉鑫解圍,此後陳世峰和劉鑫矛盾升級,劉鑫有義務将陳世峰的糾纏恐吓告知江歌,并要提醒江歌注意,但劉鑫卻沒有告知。此後,陳世峰攜刀與走在後面的江歌遭遇并發生争執,期間走在前面的劉鑫打開房門,先行入室并将門鎖閉。劉鑫為求自保,置好友的生命安全于不顧,将江歌阻擋在自己居所門外,随後江歌被殺害。劉鑫将門鎖閉,顯然沒有盡到采取合理措施的安全保障義務,具有明顯過錯。
問題2:這起案件備受社會關注,怎麼看待法院特别提到“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藍天彬:法院特别提到扶危濟困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這一點提得好,法院的判決要盡力取得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弘揚美德,引導社會向善。
問題3:江歌媽媽一審獲賠精神損害金20萬,實踐中,這個數字是否屬頂額賠付?
藍天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确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也就是說,司法解釋并沒有明确規定精神損害賠償額度,一般是各地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确定賠償數額。
在實踐中,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确定較為保守,大多數為幾千元、幾萬元。此案中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從青島當地來說是相當高的,比較少見的。
問題4:這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是什麼?此案是否具有判例意義?
藍天彬:此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是如何審查确定一方是否有安全保障義務、注意義務,是否有過錯行為。此案具有審判實踐的參考價值,既有法律意義,适用民事法律的誠信原則和權利義務相一緻原則,提出安全保障義務和告知提醒義務,否則雖然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也可能承擔民事責任;也有道德意義,弘揚美德,引導向善,助人者應當得到更好的社會評價、法律評價。
問題5:兇手陳世峰在日本服刑結束後回到中國還能(會)被審判嗎?
藍天彬: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凡在我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說,即使兇手陳世峰在日本已經受過刑罰處罰,我國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具體要看司法機關是否認為有必要繼續追究刑責。
問題6:國際條約及我國法律對此類案件管轄權有何規定?境外犯罪,能否被引渡回中國受審?
藍天彬:我國适用屬地管轄和屬人管轄以及保護管轄。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刑法》還規定,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或者中國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通俗地講,中國公民在境外犯罪,我國司法機關有權追究刑事責任。外國人在境外對中國公民實施犯罪,我國司法機關也有權追究刑事責任。
在境外犯罪,能否被引渡回中國受審,關鍵看兩國之間是否有引渡條約或者包含引渡條款的國際公約。如果有引渡條約的,依照條約。如果沒有條約,由被請求國自行決定。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朱健勇 張子淵 實習生要越
來源: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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