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定期定額戶對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有争議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額通知書》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定額申請,并提供足以說明其生産、經營真實情況的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内書面答複。
2、定期定額戶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直接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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