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不同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期限也不相同: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責任書。
2、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駕駛人後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責任書。
3、對于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的證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确定後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責任書。
4、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責任書。
5、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别送達當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九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責任劃分公正、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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