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路況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有:
(1)由于人為或自然原因緻使路面出現坑洞或隆起部分,導緻機動車輛翻車、撞車,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财産損失。這裡的人為原因包括由于修路造成路面破裂或埋設管道、線路等其他原因将路面挖裂,事後忘記填補等。自然原因包括因熱賬冷縮導緻路面破裂、突起或路面由于使用過久而導緻破落。
(2)路面存在異物(如石子、泥土等),機動車碾過時,使其飛起砸傷行人,砸壞物品。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緻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标準、行業标準或者地方标準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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