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撤銷結婚證登記。
可以,但有條件。
根據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
第四十六條,受脅迫結婚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該結婚登記的機關請求撤銷婚姻。
第四十七條,撤銷婚姻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八條,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财産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三)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複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四)當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的相關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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