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家庭暴力的解決方式:
(1)第一時間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及時制止暴力行為,同時給施暴者一個警告和教訓,使他不再犯,也可以為日後的維權固定相應的證據。
(2)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險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3)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進行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将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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