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确定需要查分的考生,一般要在分數公布的3天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持本人書面申請和原就讀中學教務處介紹信,到報考所在地的區高招辦(含考試中心)填寫《查核高考成績申請表》。考生須對填寫内容(姓名、準考證、聯系電話、考試科類、考試所在考點、考場、查詢科目等)準确性負責,同時在申請表上簽字。省高招辦大概10天内反饋查核結果。如果查核的考生分數與原書面通知考生的分數有誤,省高招辦将按規定程序給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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