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事後搶劫罪是指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于行為時實施暴力或者脅迫的行為。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或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或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當場劫取公私财物的行為。而事後搶劫罪是指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于行為時實施暴力或者脅迫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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