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如下:
1、人民法院居于主導地位。
2、在賠償訴訟法律關系中,人民法院處于主導地位,組織參加訴訟的其他參加者原告、被告,訴訟中的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等參加訴訟,進行損害賠償方面的訴訟活動。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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