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實際情況對于服刑人員想提前釋放的,可以争取減刑,隻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申請減刑。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内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産、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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