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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發生具有突發性,一般公民無法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故本次疫情屬于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因此,即便冠狀病毒肺炎在當事人所遇到的法律糾紛中構成“不可抗力”,還應具備該不可抗力緻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條件,才可行使法定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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