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監管并不是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的,必須先滿足相關的條件才能夠;而且在假釋監管的過程中一定要明确相關人的責任,保證責任的明确分工。
另外犯罪分子的接受監管的同時還要進行勞動改造和相關的教育。一般犯罪分子表現優異的可以在一定的情況下進行假釋監管。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81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的1/2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緻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
根據《刑法》第84條規定: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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