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局行政處罰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五)責令停産停業整頓、責令停産停業、責令停止建設;
(六)拘留;
(七)關閉;
(八)吊銷有關證照;
(九)安全生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十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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