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産權抵押指的是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的約定不轉移抵押财産的債務,把财産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時候,債務的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把該财産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财産的價格優先受償。抵押不轉移抵押财産的占有。《擔保法》第33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财産的占有,将該财産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财産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财産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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