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人員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分别給予取消報考資格、考試成績無效、取消(不予)錄用、5年内不得報考公務員、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等相應處理。違紀情節嚴重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公務員考試機構向報考人員所在單位(學校)通報,追究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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