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羁押期間家屬可以進行探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内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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