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不是訟訴程序解決,不屬于訴訟的一種。
确認調解協議案件:
1、是申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确認其效力的案件。是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參與下,得到化解,所達成的協議。
2、要求法院對協議的内容進行審查,确認其是否違背法律規定;确認合同效力案件,是平等主體之間,因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3、當事人對協議效力處于有效、無效、可撤銷和效力待定等狀态,在認識上出現分歧時,由協議一方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要求法院對協議認定有效或者無效的訴訟行為,即當事人間的矛盾,尚未得到解決,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就當事人的分歧作出評價。
4、确認調解協議案件,适用于特别程序,即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實行一審終審制,當事人不能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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