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過緩刑的人不能考公務員,公務員法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能錄取。緩刑,也是刑事處罰之一種。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内,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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