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由此可見,一般情況下,夫妻共同财産應當由夫妻雙方來分割,子女無權參與。如果一方想将夫妻共同财産留給子女,隻能與對方進行協商,取得對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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