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報批捕不進行批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别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将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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