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可按照下列程序訂立:
(1)遺囑人書寫遺囑内容。遺囑人應親自書寫遺囑全文,這樣既可以真實表達遺囑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僞造、篡改、添加遺囑内容。
(2)遺囑人在自己書寫的遺囑上寫明書寫的年、月、日和地點。訂立遺囑的時間對遺囑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如不同書面遺囑内容相矛盾時,應以時間在後的書面遺囑為準。同時,訂立遺囑的時間有時也可證明遺囑内容的真僞。
(3)遺囑人親筆簽名。
(4)自書遺囑中如需塗改、增删,應當在塗改、增删内容的旁邊注明塗改、增删的字數,且應在塗改、增删處另行簽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财産處分的内容,确為死者真實意思表示,有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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