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用人單位和當事人雙方協商,通過微信發工資合法。電子數據是合法的證據類型,在勞動争議産生是可以通過微信作為證據,但需要騰訊公司配合,同時缺乏明确的認證規則和專門的電子證據鑒定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币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将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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