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是1998年7月13日朱镕基總理簽署的國務院令,主要是規定了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的程序、債權債務的清理清退辦法、以及違背條例辦法規定的處罰措施和相關規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非法金融機構,是指沒有經過中國人民銀行的批準,單位擅自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彙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
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沒有經過有關金融監管機構批準,擅自從事金融活動,包括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彙買賣;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