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适宜進行招标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标。依照本條規定,下列項目按照國家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标:
1、涉及國家安全的項目。
2、涉及國家秘密項目。
3、搶險救災的項目。
4、利用扶分資金實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農民工的項目。
5、不适用招标的其他情況。采購項目屬于前述所列範圍的,依照相館國家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标。這裡所說的“國家規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發布的其他規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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