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異議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實施條例》明确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标公開征求社會公衆意見的法律程序,任何人對初步審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異議期内向商标局提出異議申請。
商标異議申請具體要求:
1、一件商标異議申請隻能對一個号的商标提出異議,每件異議申請書件應提交一式兩份。
2、異議申請書應當打字或印刷,其他書件應當字迹工整、清晰,用鋼筆、簽字筆填寫或用打字機打印,有關證據應編排目錄及相應的頁碼。
3、被異議的商标及其初步審定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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