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的原則:
1、因果原則。有因果關系的才認定與追究,無因果關系的不認定與追究。
2、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不定罪。
3、公開、公正原則。執法的依據、程序事先公開公布,責任與違法行為相衡相當。
4、及時原則。追究應在法定的時效内進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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