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性質不同。
行政訴訟解決的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争議;民事訴訟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争議。
二、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
行政訴訟由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提起,行政主體沒有起訴權和反訴權;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有權提起,并互相有反訴權。
三、舉證責任不同。
行政訴訟就具體行為是否合法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則“誰主張,誰舉證”。
四、是否使用調解不同。
行政訴訟除行政賠償訴訟以外不适用調解;民事訴訟中調解是一項基本原則。
五、适用法律依據不同。
行政訴訟以行政實體法、行政程序法為依據;民事訴訟以民法通則等民事實體法、民事訴訟法為依據。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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