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對社會産生不滿。弱勢群體因社會支持不足,個人受挫而悲觀失望,并極端化為對社會的仇視和對抗是最根本的原因,這些原因導緻一些社會上的弱勢群體在心理上失衡,産生相對剝奪感,從而把在經濟領域中因利益沖突而生的仇富心理,以及針對明确對象的報複行為,已經延伸到在婚姻、家庭、日常交往中的瑣碎糾紛郁積起來形成對整個社會和無辜他人的仇恨,并将仇恨轉化為以殘忍手段向無明确對象的群體實施報複的反社會暴力行為。反社會行為指的是一種故意或非故意、不顧他人觀感,而且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無法增進公衆福祉的行為,包括違法、犯罪行為和并不觸犯法律但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此類行為的特征是攻擊他人, 因此世界各國都在民事和刑事上修訂反制反社會行為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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