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因感情破裂而分居,分居期間夫或妻一方的所得财産按照現行法律規定以及一般理解,因為此時婚姻關系尚處于存續期間,如夫妻雙方沒有約定,則為夫妻共同财産。
夫妻共同财産,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産、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财産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别。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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