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是不可以買賣的,在征得抵押權人同意并另行提供擔保,并同時告知受讓人的,或于抵押權人協商簽署協議同意用買賣房款償還債務并告知受讓人的可以。
否則轉讓行為無效(也就是沒有征得抵押權人同意,或雖征得抵押權人同意但沒有告知受讓人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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